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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网企业该如何生存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关系到配电网监管、成本管理、定价、结算的一系列问题,这也为配电网企业开展配电业务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及指导。

成本管理

配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分为三种,即:基于合同的监管、收益率监管和价格上限监管。由于监管方式存在区别,配电网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规划管理成本方案。

1、若配电网企业的定价方法为招标定价法,则其监管方式大多为基于合同的监管,企业应严格依照配电项目合同开展业务,包括成本管理;

2、若配电网企业的定价方法为准许收入法,则其监管方式为收益率监管,企业的合理成本都能够得到补偿,因此企业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合理投资;

3、若配电网企业的定价方法为最高限价法或标尺竞争法,则其监管方式为价格上限监管,企业应可降低成本,获得全部的成本节省。

不论采用的是哪种监管方式和定价方法,配电网企业都有义务向监管机构完整、准确、及时地报告配电业务相关成本。监管机构采集成本不仅是为了核算该配电网企业的电价,也是为了更有效地制定配电业务的监管政策。

因此,配电网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详细、准确记录各项成本及费用,并在核算时将配电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进行独立核算。

定价

配电价格的定价方法分为四种,即: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任意一种定价法的具体价格表都需要配电网企业自己先行制定,而后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再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配电价格制定的基本原则为:配电价格应合理反映配电成本,以弥补配电网企业的合理成本,并引导用户合理使用配电资源。

配电网企业制定的配电价格还应满足以下限制:

1、价格不能超过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水平(或者配电项目合同规定的水平);

2、价格不得超过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3、不能扩大交叉补贴。

结算

配电网企业承担着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即: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1、结算价格。

《指导意见》明确了结算价格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为依据,并对当前省级输配电价存在的结构不合理问题,指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即: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与实际成本差异过大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

2、结算方式。

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由于当前阶段的大部分配电网都是以工业用电为主,综合结算电价比分类结算电价低,因此《指导意见》实际上是允许各类配电网按照省级电网的两部制电价来和省级电网结算。

配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的结算方式很简单:配电网企业负责对用户的用电进行计量并收取全部电费,包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对于配电网中的居民、公益性用户,以及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配电网企业需要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来结算。对于这类保底供电,首先配电网企业应能参与优先购电,其次配电网企业应能获得相应的保底供电补贴来弥补损失,或将损失计入准许收入或配电费。

配电网与发电企业的结算,按照调度协议约定的主体执行。为了高比例消纳可再生能源,配电网中可以接入电厂(或部分机组)。

已浏览11459次,发布时间: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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